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4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31986********,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某原系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老火锅店的传菜员。2020年7月7日凌晨3时许,聂某某在该火锅店聚餐饮酒后,因工作琐事找火锅店经理徐某某理论,并与其他员工发生争吵。后聂某某跑到厨房持菜刀追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众人跑出火锅店躲避。
后被告人聂某某持菜刀回到员工宿舍,找室友蒙某某索要手环和手机,随即将手环扔在地上,将手机放回到桌上;聂某某又向室友郭某某索要手表和现金101元,并将手表戴在左手上,将现金放进裤兜内。
同日4时3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宿舍内被民警抓获,查获了作案工具菜刀、赃物手表和现金人民币101元,并依法予以扣押。后民警依法将手表和现金人民币101元依法发还给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菜刀照片、现金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昌均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聂某某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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