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 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汉川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9时20分许,武汉东西湖**学校学生曹某某(男,16岁)通过QQ电话向汉川市**镇**中学的学生杨某某(男,13岁)借篮球,被杨某某拒绝,因曹某某通话时将手机开免提状态,与一起的球友魏某某(男,15岁,汉川市**中学学生)听到杨某某的电话声音,认为其回话的语气不好,双方在电话发生争吵,魏某某声称明天要找杨某某讨说法,杨某某遂将此事告知其表哥聂某乙(男,15岁,汉川市**学校学生)。次日17时,魏某某、曹某某到汉川市**镇**中学找到杨某某,聂某乙也到该校接杨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并一同步行到本市**镇“**”小区。随后魏某某邀约康某甲(男,16岁,汉川市**学校学生)康某甲邀约王某某(男,17岁,汉川市**学校学生),王某某邀约李某某等人到“**”小区篮球场,要求杨某某道歉,为此双方发生打斗。随后双方又步行到本市**镇**路,聂某乙电话邀约被告人聂某某(系聂某乙堂兄),被告人聂某某到达现场后又电话邀约堂兄聂某丙(已判刑),聂某丙到达现场后,拿出随身携带的电棍将在场的康某乙眉骨、康某甲的后脑勺打伤。经鉴定,康某乙、康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聂某丙赔偿了康某乙、康某甲全部经济损失,康某乙及法定监护人、康某甲及法定监护人对聂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聂某某向新河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田鑫、魏某某、曹某某、杨某某、聂某乙、王某某、聂某丙证言;2. 投案自首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康某乙、康某甲陈述;4.鉴定意见书;5.讯问聂某某过程的视频资料;6.辨认笔录;7.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邀约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盛雄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