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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2020年8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的一天17时许、8月3日15时许、8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在其位于恩平市**镇**街**巷**号**房的家中容留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3次。2020年8月13日,聂某某、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聂某某、吴某某对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类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谢宝彪

                              检察官助理 陈铭铭

                              2020年115

                                   (院印)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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