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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中午,被告人聂某某在涟源市**镇**村聂某乙家吃中饭,吃饭期间聂某某喝了三两米酒及一瓶啤酒。当日15时许,聂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聂某乙家开往涟源市桥头河镇,途径X028县道涟源市渡头塘镇新坪村公路地段时,因超车问题与湘KY0378中巴车司机颜某某发生纠纷,后颜某某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当场将聂某某传唤至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调查。经鉴定,聂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血样提取登记表;3.鉴定意见;4.证人颜某某、邱某某、聂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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