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村,住本村2018年3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决定不起诉,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歧银线与藁城区兴安地道桥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聂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2.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14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