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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01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聂某某驾驶贵GB***大型客车,从关岭自治县**乡运送民工到**乡**村**种植基地,8时30分许,车辆行驶至板坡公路*km+*m处时被交警人员查获,经现场清点,贵GB***客车上共39人,该车核载25人,已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情况及截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聂某某客运资格证、线路牌、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邹某、张某、郭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人民法院 

                     官     王永华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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