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路**号**户**号楼**单元,住北京市**区**号楼**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醉酒驾驶川Y8****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汽车从三亚市崖城往南山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州大道海源公司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聂某某带至三亚市崖城卫生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检验,聂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结果为279.17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2.书证: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林 珍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方圣文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北京市**区**号楼**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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