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街**号,现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中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凉州区宋家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凉州区宋家园路北口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6日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为144.08mg/100ml,经责任认定: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聂某某之前无违法违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对其从宽处理,故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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