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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聂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聂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晋C****J号的灰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市郊区**镇**小学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人聂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鉴定:从送检的聂某甲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22.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玲莉

检察官助理:郭贵斌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原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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