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阎某某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蓝天路丁字路口时与张**驾驶的陕A***0号小型客车相撞,致聂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聂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89.89mg/100ml。经事故认定:聂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聂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的陈述;3.证人谷一军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血液血醇检验报告、机动车车辆类别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小莉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