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聂某某在房产中介公司做业务员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宁波市北仑区环球东方港城三期业主房产信息1 066条(包括业主姓名、房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经比对,共有545条业主房产信息相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房主比中信息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被告人聂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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