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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815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房产经纪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聂某某在房产中介公司做业务员期间,从他人处非法获取宁波市北仑区环球东方港城三期业主房产信息1 066条(包括业主姓名、房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经比对,共有545条业主房产信息相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房主比中信息名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被告人聂某某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浪

2020512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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