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05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在逃),2008年9月19日聂某某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本院以聂某某经进某某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案将案件退回进某某公安局。2019年5月30日,进某某公安局依法以刑事拘留对聂某某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3日聂某某主动向进某某公安局投案,同日进某某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11日12时50分左右,朱某某驾驶赣A3****号轻型厢式货车在320国道743KM+200M路段试刹车,胡某某驾驶赣A0****号二轮摩托车在正常超越赣A3****号轻型厢式货车过程中,因朱某某紧急制动,致使赣A0****号二轮摩托车碰撞赣A3****号轻型厢式货车后左角,并人车倒地向前滑行11.5米,胡某某离车又继续向前滚动8.2米。此时被告人聂某某无证驾驶制动不合格、超载的赣A7****号货车在超车过程中,在左车道上车辆左后轮碾压胡某某,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聂某某弃车逃逸。经进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到进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委托书、协议书、驾驶证、行驶证、过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温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祝君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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