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22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04时35分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号牌为粤BH****号轻型厢式货车,从博罗县园洲镇园洲中学沿博园路往龙溪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博罗县园洲镇博园路蓓蕾幼儿园路段时,碰撞前方步行中的被害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送院治疗后于同年3月21日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聂某某拨打120、110报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聂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伟
检察官助理:刘奕琪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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