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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_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生于1975****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现住紫阳县**镇**村**组。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养伤。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9日15时40分左右,被告人聂某某持A2驾照驾驶鄂A1****号小型普通轿车,载乘吕某某、袁某某、杜某某、圁某甲圁某乙以及其本人共六人,从紫阳县高滩镇岩峰村经高(滩)绕(溪)路驶往岩峰村四组方向,行驶至小地名堰沟湾处,因该段路面结有薄凌,车辆后溜坠入坡下,造成乘员袁某某当场死亡、圁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聂某某、乘员吕某某、圁某甲、杜某某身体受伤、车辆自燃损毁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中,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聂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载人的规定,遇冰雪道路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紫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英志

检察官助理:汪明月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紫阳县**镇**村**组家中养伤。联系电话:1887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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