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某驾驶粤X****1小型面包车沿省道S505线由南往北行驶至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交村宕上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黄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对此事故作事故责任认定,确定聂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老健华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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