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聂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17〕30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安徽省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聂某某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由居住地往张集食品站方向行驶,4时40分许,其由南向北行驶至张集至周集方向村村通道路周伏一村路段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段某某,致段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聂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意见: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聂某某在现场报警。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和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祥刚

2017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电话:1385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