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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贺某某等四人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8********,汉族,大专文化,话务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梦县**镇**村**组,现租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96********,汉族,大专文化,话务员,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乡**村**号,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大专文化,话务员,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话务员,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现租住武汉市洪山区**街**院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刘某某、孔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本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栋**座**室、**室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招聘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及关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入职,采用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诱骗他人加入虚假的股票交流微信群,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微信群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直接帮助。经核查,**公司要求员工每天至少拨打200个电话,至少拉3个客户进群,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均为该公司业务员,其中被告人聂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职期间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均在5000次以上,被告人贺某某在职期间拨打电话2000余条。

2019年5月17日,被害人陈某某在**公司工作人员诱骗下加入股票交流群,并于同年7月4日、7月5日在该微信群陆续被他人以注册App入金炒股指期****,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81000元。2019年9月10日,该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话术单,员工入职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银行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某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材料;4.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利用拨打诈骗电话、网络聊天等手段,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信任,为具体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提供了直接帮助,其中被告人聂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贺某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四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蕊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贺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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