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4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农,住临沂市**区**镇**村**号。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商,住临沂市**区**镇**村。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后重报,于2020年2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后重报,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聂某某在临沂市**区**镇**村集市,欲收购被告人蒋某某的罂粟果实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罂粟果实478个重1.25千克,经剥离后称重,其中罂粟种子重量为560克。当日,公安机关还扣押被告人聂某某收购的罂粟果实一宗,共817个重2.5千克,经剥离后称重,其中罂粟种子重量为1162克,经鉴定,罂粟种子发芽率分别为90.5%、89.8%,均属于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聂某某、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蒋某某非法买卖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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