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07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渭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2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清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害人裴某某、王某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6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为向裴某某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潘某某等人驾车前往天水市秦州区曦鑫源宾馆,找到住宿于该宾馆的裴某某,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将裴某某殴打一番之后,将裴某某带至聂某某的车上,驾车行驶至麦积区马跑泉镇**村聂某某的**鱼塘一房间内,脱掉裴某某的衣服,再次对裴某某进行殴打。当晚,被告人聂某某安排张某某看管裴某某。至次日上午10时许,聂某某让裴某某离开**鱼塘。
被告人聂某某为向王某乙索要债务,2018年5月底至6月初期间,聂某某指使王某甲跟随王某乙去甘肃省兰州市、合作市、静宁县等工地索要工程款向聂某某偿还欠款。期间,王某甲跟随王某乙,与王某乙同行吃住,看管王某乙防止其逃跑。王某乙向聂某某归还部分欠款后,二人返回天水。同年7月份,被告人聂某某再次指使王某甲跟随王某乙去兰州市、合作市等工地索要工程欠款,王某乙索要工程款未果后,二人驾车返回天水。同年7月下旬,被告人聂某某让王某乙帮其麦积区**镇**村的朋友刘某某盖房,折抵部分欠款,盖房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安排王某甲跟随看管王某乙。盖房约七天后,王某乙因盖房进度缓慢,在该工地被聂某某使用白色PVC软管抽打,殴打后又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拘禁在麦积区桥南天嘉宾馆内长达两夜一天。之后聂某某又将王某乙拘禁在**鱼塘内,并指使王某甲与王某乙同住一室,对王某乙进行看管。期间,王某乙需要外出办事均由王某甲跟随看管,事情办理完毕后王某乙需返回**鱼塘。2018年10月13号凌晨4时许,王某乙趁王某甲熟睡之际从鱼塘逃离。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聂某某到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投案自首;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什字一巷道内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麦积区商埠路幸福商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在福建省福州火车站被福州铁路公安处民警抓获,并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于2020年2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民警带回,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张某某、潘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张某某、潘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舒彤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渭源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甘肃省清水县看守所,已通知换押。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99590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起诉书27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2份,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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