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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村,住邢台市襄都区**国际公寓**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2年10月15日被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3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住邢台市襄都区**国际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聂某某在网上看到破坏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视频,遂从网上购买了工具防爆锤,后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开始作案。聂某某主要负责破坏车窗,钻入车内盗窃财物,李某甲负责放哨。自2020年6月至7月期间,二人在邢台市信都区、襄都区、南和区、平乡县城等地,作案53起。经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为13188元;被盗现金、物品价值共计17867元。

1、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路与**路南行10米路西的武某某的白色哈佛H6越野车(车牌照冀EW****)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中央扶手箱内盗取现金170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54元。

2、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大街与**路交叉口西行路南的齐某某的黑色迈腾轿车(车牌照冀ES****)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两包软中华香烟,价值140元,一包细枝徽商香烟,价值4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07元。

3、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北门东北方向的刁某某的棕红色帕萨特轿车(车牌照川K0****)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黑色阿玛尼折叠手包一个,内有现金11000元,三包硬中华(价值135元)、三包极品云(价值69元)、三包软蓝黄鹤楼(价值57元),五包细枝呼伦贝尔香烟(价值75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阿玛尼手包价值450元,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08元。

4、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路与**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北台上的韩某某的白色荣威RX5车(车牌照冀EM****)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九包黄金叶香烟,价值99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13元。

5、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大街与**南路高架桥下的曹某某的黑色尼桑天籁轿车(车牌照冀E8****)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6元。

6、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镇**路**门市东侧路南的王某甲的白色长安CX70(车牌照冀EB****)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65元。

7、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镇**市门前的司某某的黑色吉利博瑞(车牌照冀E3****)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1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52元。

8、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镇**饭店门口的刘某某的白色吉利帝豪(车牌照冀E9****)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30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1元。

9、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区招待所对面的于某某的白色福特野马(车牌照冀EY****)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966元。

10、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进车口的白某某的白色凯迪拉克(车牌照冀E4****)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3007元。

1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商场西南方向的梁某某的黑色大众迈腾(车牌照冀E8****)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7元。

12、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超市西门对面的小停车场的韩某某的黑色大众帕萨特(车牌照冀TQ****)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蓝色手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蓝色首饰盒一个,内有项链戒指各一个,价值258元,一瓶38度泸州窖龄30年,价值23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81元。

13、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大街与**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南的李某乙的白色哈佛H2(车牌照冀E9****)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现金5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88元。

14、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大街与**路交叉口西行500米路南的赵某某的白色迈瑞宝(车牌照冀E7****)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70元。

15、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广场的武某某的白色科迪亚克(车牌照冀EW****)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烟灰缸一个,内有零钱5元,黑曜石手串,价值45元、红木手串,价值175元,两包细枝极品云香烟,价值48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黑曜石手串价值45元、红木手串175元,细枝极品云香烟一包24元,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92元。

16、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南路与**路西南角小花园的胡某某的黑色迈腾(车牌照冀EW****)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一包极品云香烟,价值23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55元。

17、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小学对面的刘某某的黑色雅阁(车牌照冀A5****)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现金215元,崖柏手串一串,价值45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崖柏手串价值450元,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32元。

18、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街与**路交叉口东北停车场的王某乙的黑色迈腾(车牌照冀EBJ898)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棕色钱包一个。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2元。

19、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街与**路交叉口东北停车场的李某丙的白色哈佛F5(车牌照冀EE****)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左前门变形价值为793元。

20、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街与**路交叉口东北停车场的姜某某的白色长安CX75PLUS(车牌照冀EV****)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34元。

21、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街社区医院南侧小花园的董某某的白色桑塔纳(车牌照冀E2****)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36元。

22、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街社区医院南侧小花园的任某某的白色雪铁龙世嘉(车牌照冀E2****)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45元。

23、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街社区医院南侧小花园的丰盛的白色克鲁泽(车牌照鲁K8****)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4元。

24、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地产招商部办公楼西侧的李某丙的白色BJ20(车牌照冀E3****)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盗取现金1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76元。

25、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南和区**路**门市前的赵某某的黑色汉腾X7(车牌照浙DG****)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后备箱的行李箱内盗走现金12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56元。

26、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南和区**路**门市前的陈某某的黑色狮跑(车牌照京QJ****)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八包大前门香烟,价值16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33元。

27、2020年7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南和区**国际广场的耿某某的白色骐达(车牌照冀E8****)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走现金20元,木柄折叠小刀一把,价值68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侧边考口刀具价值68元,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67元。

28、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大街与**南路高架桥下的张某某的蓝色桑塔纳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9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83元。

29、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西区的冯某某的白色骐达(车牌照冀ER****)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69元。

30、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东区追光中学牌下的周某某的蓝色奇瑞E3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75元。

31、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东区**幼儿园门口西侧盲道的刘某某的青绿色大众捷达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现金300元,现金是用老式铁夹子夹着。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23元。

32、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东区**幼儿园门口的武某某的蓝色传祺GM8(车牌照冀E5****)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走现金5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60元。

33、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东区**幼儿园门口的路某某的白色大众探戈(车牌照冀E1****)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财物被盗。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338元。

34、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东区西南停车小广场的王某丙的白色本田缤智(车牌照冀E0****)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内车盗取现金2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69元。

35、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西区警亭西侧的肖某某的白色长安CS35(车牌照冀EY****)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14元。

36、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西区警亭西侧的霍某某的白色福克斯(车牌照冀E1****)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1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67元。

37、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西区的侯某某的白色雪佛兰克鲁兹(车牌照冀EV****)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55元。

38、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大厦停车场的张某丁的蓝色奇瑞E3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10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94元。

39、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巨业大厦停车场的杜某某的蓝色奇瑞E3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86元。

40、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大街**菜馆门前的郑某某的蓝色奇瑞E3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6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99元。

41、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厂小区门口的李某戊的蓝色奇瑞E3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50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94元。

42、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西区南门入口处的李某己的白色吉利博瑞(车牌照冀E7****)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35元。

43、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东街**加油站北侧的李某庚的蓝色奇瑞E5(车牌照冀EZ6039)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78元。

44、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北门西侧的李某辛的蓝色奇瑞E5(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27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78元。

45、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北门西侧的郜某某的蓝色桑塔纳(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00元。

46、2020年7月8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信都区**广场的肖某某的蓝色奇瑞E5(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89元,全是面额一元的纸币,用皮筋捆着。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78元。

47、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城**路**银行门口东侧的陈某某的黑色别克英朗(车牌照冀E0****)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41元。

48、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城**路**银行门口的贾某某的白色本田缤智(车牌照冀E0****)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62元。

49、2020年7月9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平乡县**小区的时某某的白色K2(车牌照冀EJ7925)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现金1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57元。

50、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售楼部门口的孔某某的蓝色铃木启悦出租车(车牌照冀EZ6228)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4根老巴夺香烟,黄色橄榄手串一串,价值310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橄榄核手串价值310元,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329元。

51、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小学斜对面的姜某某的棕色别克昂克威(车牌照冀E420Z0)的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210元。

52、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路与**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的曹某某的蓝色威志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从车内盗取四包细枝极品云香烟,价值96元。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细枝极品云香烟24一包,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01元。

53、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将停放在邢台市襄都区**路与**大街交叉口西南角的李某壬的蓝色北京现代出租车(车牌照冀EZ****)的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坏,没有盗取财物。2020年10月19日,经邢台市信都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该车辆副驾驶位玻璃及膜价值为1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齐某某、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伙同李某甲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广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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