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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66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5月13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聂某某、孙某某在博罗县**镇**路合伙经营**百货。同年10月份开始,聂某某、孙某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经商议后,由该男子提供一台“老虎机”放置在**百货内供他人用于赌博,所得获利聂某某、孙某某分四成,上述男子分六成。2020年4月5日11时许,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店,并当场抓获聂某某及赌博人员李某某,收缴赌博老虎机一台。同日19时许,孙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罪行。截至案发时止,聂某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3747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9月28

                                     

附件:

 1.被告人聂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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