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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864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街道********单元**室。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3200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东县**街道**街**巷**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竺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竺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聂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共谋,由聂某某作为中间人,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卖出刘某某的手机游戏账号后再通过腾讯安全中心申诉找回游戏账号的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后聂某某与被害人竺某某约定以人民币18100元的价格将刘某某的手机游戏王者荣耀账号转让给竺某某,并让竺某某自行修改手机游戏账号密码。聂某某在收取竺某某人民币18100元的钱款后,转账分给刘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刘某某通过腾讯安全中心的申诉功能,将其手机游戏账号申诉找回并修改密码。

被害人竺某某于2020年7月1日17时许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聂某某在立案后已退还被害人竺某某全部经济损失。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聂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竺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晓燕

检察官助理:荣  伟

202011月6 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04868****(聂某某),1536097****(刘某某);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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