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女,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路**号**单元**,现住云阳县**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17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1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在位于云阳县**路**号,二人经营的麻将馆内多次组织他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100余人次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聂某某、乔某某各自分得4500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谯某某、邓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某某、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某、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聂某某、乔某某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某、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龙海燕
检察官助理:张彬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住云阳县**宿舍**单元**,联系电话1310101****;被告人乔某某现住云阳县**路**号,联系电话1592346****.
2.案卷材料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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