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聂某某,曾用名聂某甲,绰号“聂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6********,汉族,高中文化,洋县**公司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洋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聂某某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要,先后多次在洋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容留王某、赵某、蒙某、王某甲、赵某乙等人吸食“冰毒”:
2020年9月10日晚上,王某到被告人聂某某家玩,提出想吸食“冰毒”,随后聂某某便骑摩托车到城固县李某处购买冰毒0.3克,聂某某回家后拿出吸毒工具与王某一起吸食。次日(9月11日),张某联系被告人聂某某购买棺木并前往聂某某家中,聂某某拿出吸毒工具与张某、王某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7月29日19时许,赵某(又名赵某丙)乘坐出租车前往聂某某家中,提出想吸食冰毒,并支付聂某某现金300元,聂某某便骑摩托车前往城固县李某处购买冰毒,返回后提供吸毒工具,同赵某在其家中一起吸食。7月30日、31日,聂某某继续容留赵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所使用吸毒工具均由聂某某提供。
2020年7月份一天,因聂某某欠赵某乙钱,赵某乙便同蒙某一起到聂某某家中要钱,期间聂某某开玩笑让蒙某请大家吸食“冰毒”,后蒙某给聂某某现金300元,聂某某前往城固购买冰毒,返回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同赵某乙、蒙某一起吸食。
2020年5月份一天,蒙某、王某甲、闫某三人在聂某某家中玩耍,由聂某某提供吸毒工具,三人一起在聂某某家中同该聂一起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满足自己吸食毒品的需求,先后多次容留他人,一次容留多人在**镇**村**组**号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攀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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