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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聂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31997********,汉族,高中文化,系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8月2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7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聂某与同事在本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广场四楼**餐厅聚餐后,因聂某酒后搂抱其女同事孔某某,孔某某的男朋友陈某某与聂某发生口角,陈某某的同事樊某某也因此与聂某发生争执并打斗,被其他同事拉开后,聂某到附近的“美宜佳”超市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追撵樊某某等人,准备对樊某某等人实施伤害,当其追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新竹路**宠物医院附近时,与其同事田某某相遇,在田某某劝阻聂某的过程中,聂某持刀将田某某的颈部捅伤致其死亡。经鉴定,田某某系因锐器作用颈部致颈部血管破裂致大失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3.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4.证人孔某某、陈某某、樊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聂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妙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聂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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