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诉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现住重庆市南岸区**镇**小区。被告人聂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14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聂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胥洁,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周锁杰,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胥洁、周锁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10月4日退回睢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睢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聂某某为非法获利,从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大量网站非法控制权限,并与被告人钟某某共谋,由被告人钟某某利用网站漏洞,上传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他人网站控制权限,被告人聂某某利用上述网站非法控制权限,通过修改被非法控制的网站关键词、添加跳转链接等方式,为赌博、游戏私服等网站提供服务或将上述网站控制权限直接向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违法所得1422800元。
2.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聂某某经共谋,利用他人网站漏洞,上传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他人网站控制权限并加以利用,或者利用聂某某提供的他人网站非法控制权限为赌博、游戏私服等网站提供排名、链接跳转等服务,从聂某某处获取违法所得共计516000余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被抓获到案,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以及另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
4.现场搜查笔录;
5.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
6.第三方平台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野俊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钟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284页,光盘3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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