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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42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鼓楼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29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1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聂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街一出租门面房内,以购买电动车返还购车款或许以高息为由,发放项目宣传材料,向附近村民公开宣传并吸取存款。其中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间,先后向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6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聂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款收据、借款合同、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聂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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