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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住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路**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辽G****3号小型轿车,沿锦州滨海新区娘娘宫镇北凌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中,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前方骑自行车的陆某某撞倒,造成陆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耿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大队认定,耿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李某甲证言;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耿某某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欧

检察官助理:贾亭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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