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治安协勤,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于2018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7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耿某某在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从事治安协勤工作。其间,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1日在**街道办事处协勤大队机动中队派出所值班室工作,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8月1日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治安协勤中队工作。

2017年被告人耿某某使用昵称为“程洋”的微信号通过微信聊天平台结识被害人黄某甲后,利用“程洋”假名,谎称自己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担任内勤职务,与被害人黄某甲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为偿还债务及赌博、日常开销所需,隐瞒真实姓名及真实职业系治安协勤等真相,利用“程洋”假名,虚构自己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担任内勤职务、要竞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隆兴派出所副所长等事实,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并制造具备还款能力假象,编造父亲患癌症要做手术、履行派出所内勤职责要采购物资、母亲过世要买墓地、离婚诉讼和解封冻结资金要支付律师费、要向司法人员行贿、离婚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要交过户费、竞争派出所副所长要请领导吃饭、要给计票员塞红包等各种理由,以借款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甲钱财据为己有,共计人民币168800余元,并将骗取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赌博和日常生活开销,挥霍耗尽。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9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父亲做食道癌手术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编造自己在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担任内勤职务,把所内拨付用于采购物资的资金挪用,需要填补资金采购物资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前往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钱塘派出所清账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5000元;

4.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父亲过世,帮前往吊唁的同事买飞机票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0000元;

5.2018年3月17日,被告人耿某某以办理贷款请银行人员吃饭需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4月4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支付离婚诉讼律师费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7.2018年4月5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母亲过世买墓地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800元;

8.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离婚诉讼要向司法人员行贿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

9.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解封自己30万冻结资金需给司法人员行贿理由,并谎称资金解封立即还款,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

10.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离婚诉讼中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交过户费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17000元;

11.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战友父亲去世要还钱给战友办丧事需借钱理由,为顺利骗取钱财,还以“程洋”假名向被害人黄某甲出具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谎称将于6月16日还款,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元。数日后被告人耿某某将前述借条从被害人黄某甲处骗走;

12.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竞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隆兴派出所副所长要请公安局领导吃饭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3000元;

13.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耿某某编造其要竞选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隆兴派出所副所长要给计票员塞红包需借钱理由,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8000元。

14.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耿某某还多次以打牌需借钱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2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复印件、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取款凭证、银行账户明细、短信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养殖场登记信息、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离婚协议、离婚登记表、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司法拘留决定书、工作情况说明、户口证明、重复户口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黄某乙、彭某某、王某甲、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手机检验报告;

7.辨认笔录;

8.手机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徐美娜

2020年420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七册

3.被害人黄某甲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