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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孙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分公司****厂职工(离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公寓**楼****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阿县*******号,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9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1年10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9年3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尚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8********,汉族,技校文化程度,********分公司****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捕前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尚某甲、王勇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10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耿某某先后与李某甲、被告人尚某甲、王勇及郭某某、张某甲、范某某、张某乙(以上4人另案处理)合作,在**社区**小区**号楼**楼、**小区**号楼**单元***室左某某住处、东营区**路**路**桥**路**商铺**楼、**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乙住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朱某某住处、**小区**号楼**单元***室赵某某住处、******号楼**楼车库、**路***酒店、**街道**社区范某某的大院等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初至2016年初期间,受耿某某雇佣先后在**社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左某某家、东营区**路**路**桥**路**商铺**楼等多处赌场参与抽水、记账、放贷、催要赌债,记录赌资金额达利为421.64万元。被告人尚某甲在**社区**小区**号楼**楼、**小区**-**-***室左某某住处二处赌场负责组织、介绍李某乙、任某某等参赌人员到赌场赌博并帮忙抽水。被告人王勇在**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乙住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朱某某住处、**路***酒店等三处赌场放贷、抽水、催收赌债。 

二.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贾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欠下赌债。2015年10月12日上午8时许,贾某某在**医院体检时被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强行带至**路与**路交叉路口**侧的**宾馆房间内。耿某某与孙某某逼迫其还钱并不准其离开宾馆。耿某某离开宾馆后,孙某某叫张某丙(另案处理)到宾馆与其一起看管贾某某。下午5时许,因贾某某未能借到钱,耿某某、孙某某、张某丙三人将贾某某带至东营区**路**宾馆。孙某某、张某丙在宾馆房间内看管贾某某,孙某某用衣撑殴打贾某某逼迫其还钱。张某丙于次日凌晨离开宾馆,孙某某在宾馆继续看管贾某某。次日上午8时30分许,张某丙再次赶到宾馆看管贾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在宾馆房间内逼迫贾某某还债。贾某某联系崔某乙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人员于9时30分将其解救。

三.寻衅滋事罪

1.2015年上半年,****大队职工贾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欠下赌债。耿某某、孙某某等人多次到贾某某单位找其索要赌债未果。2015年9月份一天下午2时许,耿某某、孙某某在****大队门口将驾驶着单位皮卡车的贾某某堵住,并将皮卡车钥匙拔走。耿某某、孙某某逼迫贾某某还债未果遂将车钥匙及车辆行驶证带走,致使贾某某单位车辆在****大队门口停放约20小时。

2. 2015年冬天的一天,被害人任某某因欠李某丙赌债,被告人耿某某带领孙某某及多人(身份不明)找到任某某,将任某某带上车,孙某某殴打任某某强迫其打欠条,然后耿某某、孙某某将任某某带到一荒地,将任某某拖下车继续殴打被害人任某某,强迫任某某写下欠条后离开。后任某某被迫分两次把6万元钱交给孙某某。

3.被害人左某某在被告人耿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耿某某伙同他人多次逼迫左某某偿还赌债。2016年7月12日1时左右,耿某某到****厂***区找到正在值班的左某某,对左某某实施殴打。左某某报警后在派出所双方达成和解。

4.2016年下半年的一个晚上,被害人朱某某与崔某甲、李某丙在马某某赌场赌博,被告人耿某某为索要赌债、逼迫李某丙、崔某甲、朱某某到其赌场赌博,带多人到马某某赌场外殴打朱某某,并将三人带到**宾馆强迫三人打下欠条后离开。

5. 2016年下半年,夏某某在耿某某、范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欠下巨额赌债。耿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多次找夏某某催要赌债未果。2016年底,耿某某伙同姜某某、尚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窜至****厂**小区。耿某某打电话将夏某某约出商谈偿还赌债事宜。夏某某与耿某某等人因还债事宜发生分歧,姜某某、尚某乙等人上前将夏某某踹到在地并用拳脚对其实施殴打。后夏某某与耿某某商定还款八万元钱。夏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等方式还给耿某某8万元钱。

6.2017年初,被告人耿某某逼迫被害人崔某甲将其住房公积金提出还赌债,崔某甲将公积金提出后还给了他人。2017年初一天上午10时许,耿某某、张某甲将被害人崔某甲骗至东营区**路附近一处**楼办公室,耿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及多名人员先后对崔某甲进行威胁、殴打,后三人离开,其他人继续对其殴打拘禁,崔某甲被迫向孙某某借钱交给了对方一万多元后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拘禁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勇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的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宝玺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孙某某、王勇、尚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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