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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9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号。被告人耿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灌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耿某甲在灌云县**镇**村吹丧时,拿走被害人刘某甲的汽车钥匙,盗窃刘某甲汽车驾驶室内黑色包中的一根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50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刘某乙、耿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耿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耿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小威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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