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耿某甲在灌云县**镇**村吹丧时,拿走被害人刘某甲的汽车钥匙,盗窃刘某甲汽车驾驶室内黑色包中的一根金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人民币450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刘某乙、耿某乙、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耿某甲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灌价认定〔2020〕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耿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厉小威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