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耿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1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辛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8日17时许,耿某甲等人与耿某乙等人因家庭琐事在辛集市**镇**村村东耿某丙家门口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耿某甲用砖头将被害人耿某乙头部打伤,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构成一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双发已自行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CT诊断报告单以及住院病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及赔偿款收到条;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丁、李某甲、耿某丙、耿某戊、刘某某、王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聘请书、法医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个轻伤一级、两个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已自行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英华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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