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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镇**村**路**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甲在赞皇县**村东高加油站因雇佣关系问题与被害人许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架,许某某被耿某甲打伤。经鉴定,许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2、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到案证明、前科证明、赞皇县**镇东高村民委员会证明;

3、被告人耿某甲的户籍证明;

4、证人耿某乙、王某某、郭某某、耿某丙证言;

5、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系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甲取保候审,住赞皇县**镇**村**路**号。

2.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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