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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89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8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陕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曲江新区分公司于2014年9月4日设立,被告人耿某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至7月,耿某甲未发放张某某等16名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13803元。张某某等人投诉后,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2月18日送达[2017]052号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在三日内支付张某某等人工资,并送达该公司财务人员耿某乙处,耿某乙电话通知耿某甲后,耿某甲未按照要求在期限内解决问题。2017年4月11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雁塔分局移交本案。2018年8月6日,被告人耿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16名员工工资支付完毕,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资料、劳动争议协商协议书、谅解书、工资发放转账记录、工资表及领取签字、情况说明等;

2.证人耿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耿某甲归案后已支付劳动报酬,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9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4.监管函已经发送;

5.涉案工资1435元暂扣于公安雁塔分局大雁塔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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