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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街道**号。被告人耿某甲因赌博,于2017年7月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吸毒,于2017年10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耿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3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止);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耿某甲在定远县**镇**路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汽车抵押公司。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耿某甲在其公司房内两次容留耿某乙、彭某某、马某某吸食冰毒,并在三人吸食冰毒时为其烤锡纸。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耿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耿某乙、彭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耿某甲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卫国

2019年6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耿某甲现在定远县**镇**街道**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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