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1915号 

被告人耿某甲,曾用名耿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肥城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排**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耿某甲本市丰台区刘家窑等地,通过网上QQ群等方式收购他人信用卡并对外销售。被告人耿某甲于2019年6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蒲黄榆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双城公寓B座2204号起获他人信用卡共计19张、他人身份证17张、公司营业执照7份、手机1部。上述物品均已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手机等;2.书证:银行卡客户信息查询情况凭证、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王某某陈某某田某乙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取的手机内相关数据;6.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取证视频光盘;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耿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兵

2019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耿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