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红安县**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经红安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耿某甲在红安县杏花乡剥岸村四组自家菜地劳动休息期间,坐在菜地旁其妻子坟前水泥拜台上抽烟,抽完烟后随手将未掐灭的烟头丢弃在坟前杂草边。烟头引燃杂草后,火借风势蔓延至周边山林,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题调查,此次火灾造成过火面积7.2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5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25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色一次性打火机的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森林防火戒严令、请示等书证;3.证人耿某乙、耿某丙、某某某、李某某、耿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耿某戊和耿某己的陈述;5.红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的专题调查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和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恩权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997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附后。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