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耿某乙,曾用名耿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2015年11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22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挖掘机无故将迁安市**镇**铁矿内打更人用于居住的三间房屋拆毁,屋内水缸、铝盆等物品被砸坏。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毁的房屋及屋内物品损失7456元。现民事部分已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铁矿宿舍房屋被拆毁现场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迁安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迁安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迁安市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3.证人郭某某、安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清秀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迁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检察员:康清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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