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耿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禹州市,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从河南省禹州市**镇**村一路边摊以220元钱购买了三十件做旧工艺品,后三人经过商议,于2019年11月11日来到兰州新区,在兰州新区**镇**小区东侧经七路路边,将该三十件做旧工艺品中的十件做旧工艺品冒充古代工艺品,以18900元的高价卖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人均分得赃款6300元后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退赔了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甲、李某某、耿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甲、耿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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