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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乡**村**号。2004年1月12日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蒙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到2018年1月份,被告人耿某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转包沂南县马牧池乡张家峪子村村民李某某、耿某甲等人的基本农田上进行挖掘取土,造成该片农田上层沙土层被破坏。经临沂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耿某某擅自占用马牧池乡张家峪子村土地取土造成4128平方米(合6.2亩)耕地(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乡**村**号,电话:1526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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