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53岁(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0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鹤壁市浚县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铲车行驶在五华县**镇**村**电站**洞内。为避让一辆同车道反向行驶的出渣车,被告人耿某某驾驶铲车往左车道行驶,行驶途中碾压到正在清洁路面的被害人彭某某,并继续往前开,直到撞上停在左车道的清洁车才停车。经五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系头部受巨大机械外力碾压造成开放性颅脑损失死亡。2019年9月25日,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耿某某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得到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检察官:张永茂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72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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