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梁晓兵、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耿某某冒用他人微信号并化名“张洁”与被害人方某某谈恋爱,后多次以割双眼皮、挂水、修手机等理由骗取方某某人民币共计72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飞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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