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666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号。2018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耿某某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保险营销员。
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耿某某作为被害人王某某的保险代理人,谎称要向王某某支付购买理财的利息,在王某某位于本市雁塔区**小区的家中骗取其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后,冒用王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47.71万元人民币,又从王某某的中国人寿保险万能账户中转出31.93万元人民币,后登陆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王某某发现后向耿某某求证,耿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前,耿某某归还王某某12万元人民币。
2018年8月,被告人耿某某作为被害人何某某的保险代理人,在何某某位于本市雁塔区**小区的家中骗取其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后,冒用何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4万元人民币,何某某发现后耿某某仍谎称没有借款成功,又从何某某银行卡取走1.08万元。耿某某通过登陆何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将上述钱款全部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拒不归还。
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耿某某明知其已经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除,以要完成业绩为由要田某某购买保险,在田某某位于本市莲湖区**路的家中通过POS机骗走其30万元人民币。2018年10月,又冒用田某某名义从其保险账户借款11万元。后耿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拒不归还。
2018年3月至9月,被告人耿某某作为被害人郑某某的保险代理人,在用郑某某的手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取其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后,冒用郑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28.06万元,将上述钱款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郑某某发现后耿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推脱。案发前仍有19.43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耿某某作为被害人侯某某的保险代理人,谎称有一部分利息要返还,在位于本市东木头市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被害人侯某某见面,因侯某某不会使用手机操作,耿某某以帮助被害人操作手机为由骗取其身份信息及手机验证码,冒用侯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3万元人民币。在此期间,耿某某获悉侯某某还购买了新华保险,遂冒用侯某某的名义以同样的方式从新华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3万元人民币。后耿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拒不归还。
2018年2月,被告人耿某某作为被害人张某某的保险代理人,谎称保险公司要给张某某安装净水器,在张春范位于本市未央区**路的家中骗取其手机验证码,冒用张某某的名义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骗取保单借款5万元人民币,后通过微信转账转入自己银行账户,拒不归还。2018年9月28日,耿某某经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保险单、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田某某、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八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