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蒲城县城**小区*号楼****室,系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2020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2月,王某某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阳派出所立案侦查,为解决此事,王某某通过其叔辛某某认识被告人耿某某,该耿答应帮忙。随后被告人耿某某先后以给派出所领导送礼、给县公安局领导送礼、向受害者赔付医疗费、给检察院领导送礼、给其办理不起诉等借口,骗取王某某等四人43900元。所得赃款被告人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日常生活。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建议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手机勘验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手机勘验检查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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