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和平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原系恋爱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耿某某先后编造其母、本人生病急需用钱等虚假事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陈某某在河西区南昌路无锡道大楼其家中等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钱款共计人民币73000余元。被告人耿某某将该款用购买网络游戏装备等挥霍用途。被告人耿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前退还共计人民币35000余元。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耿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现被告人耿某某已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8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志伟

代理检察员: 徐云帆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门**号,联系方式1869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