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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22号

被告人耿某某,女,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20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事先找人在西昌市**乡**村**酒店**楼**厅内的麻将机里安装作弊程序软件,从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8日先后8次邀约周某某、苏某某、钟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在西昌市**乡**村**酒店**楼**厅打麻将,赔率为其他三方每把输赢最小为100元,输赢最多为4800元,耿某某赔率为每把最小输赢为200元,最多输赢为9600元。耿某某共赢取周某某、苏某某、钟某某、肖某某、李某某五人共计5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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