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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7********,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街**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北京伦圣律师事务所吴可嘉律师、北京达略律师事务所孟庆童律师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0日至同年11月3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3月14日至同年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3日至同年11月29日,自2020年1月13日至同年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7年12月2日,向被害人某某某(案发时系北京市西城区**大学学生)银行转账人民币42万元,随即要求其取现人民币32万元交还给耿某某,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虚假给付事实。被告人耿某某要求被害人某某某签订人民币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扣押其房产证(北京市海淀区友谊路102号院9楼2单元5号)、身份证等。被告人耿某某肆意认定被害人某某某违约,恶意垒高其“债务”,要求其偿还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耿某某于2018年1月10日,将被害人某某某的“债务”转单至曹某某(另案处理)处,曹某某于当日向某某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借款,某某某转账人民币30万元还清耿某某“债务”。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街胡桃里酒吧,酒后借故生非,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为逞强耍横,纠集胡某某(在逃)等二人对被害人刘某某拳打脚踢,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耿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据、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伙同胡某某(在逃)等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至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岚
代理检察员:  邹海明

2020年3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8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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