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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耿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41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21977********,俄罗斯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街**街**栋**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园**里**号楼**门**号。1998年因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09年因诈骗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南开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耿某某原系天津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负责该公司及关联公司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财务、行政等工作。

2016年5、6月间,被告人耿某某擅自以天津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中国联通天津分公司签订《中国联通集团客户移动业务入网协议》,以承诺按月缴纳高额话费形式获赠114部iphone手机。后被告人耿某某擅自将其中22部手机低价变卖,得赃款人民币30498元全部据为己有。

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耿某某利用管理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库房的便利,擅自将库房存放的总价值人民币23129.25元的规格为1ml的欣菲聆玻尿酸25支(进货价每支320.39元)、0.5ml欣菲聆玻尿酸(进货价每支160.19元)50支及158支水光针(进货价每支45元)低价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据为己有。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上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人民币133439元退货款从公司账户转入本人的中信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

被告人耿某某除退还公司部分赃款外,其他赃款大部挥霍,后离职逃匿。2017年8月10日,被告人耿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负责人靳某某证言;

2.证人纪某某等人证言;

3.相关书证;

4.被告人耿某某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8023.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怡

2017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诉卷贰册,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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