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美团骑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耿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罚款伍佰元。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至2020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先后2次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尔花园地下车库停车位,采取翻窗的方式作案2起,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170元、黄鹤楼牌峡谷柔情型香烟一包(价值人民币40元)、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2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耿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尔花园小区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放置在棕色大众牌途观型SUV汽车中央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150元、黄鹤楼牌峡谷柔情型香烟一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190元。
2、2020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耿某某至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瑞尔花园小区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丁某某放置在白色福特牌福克斯型轿车中央扶手箱内的现金人民币2020元、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2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耿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3210元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某某的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盐城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公安局盐南高新区分局制作的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能够得到印证,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玉洁
检察官助理:周雨晴
2020年12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于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65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表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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