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耿志豪,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志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志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耿志豪在长葛宇龙广场东门停车场处采用直接推行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红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45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2、2019年11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耿志豪在长葛市宇龙广场南停车场处采用直接推行的方式将秦某的黑色五迪牌电动车盗窃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70元。
3、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耿志豪在长葛市保盛生活广场横店影城门前采用直接推行的方式将陈某某的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车盗窃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400元。
4、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耿志豪在长葛市人民医院住院部北楼下采用直接推行的方式将孙某某的深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窃走。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40元。该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耿志豪的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秦某、孙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邱某某、秦某甲的证言;
4、视听资料;
5、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志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志豪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耿志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四月十日
附:
1. 被告人耿志豪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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